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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有什么近日政策

用地难一直是困扰养老行业的一大问题。日前,国土部召开的第七次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要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不过,由于普遍的土地租赁期限与养老机构、设施使用年限存在较大差异,这种供地形式对于市场上需求量较大的养老院、养老公寓等固定经营机构的针对性并不强。尽管目前部分城市已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养老设施、机构的优惠土地供应政策,比如北京今年确定连续第2年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养老地产政策,针对政府*建设的养老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用土地使用权划拨形式供地;而社会资本*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在满足规定配套建设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获得限定地价的土地。但是,随着土地市场升温,高额的用地成本依旧是不少养老机构创建前的较大障碍之一。

2016年养老地产政策分析:如何破解养老地产发展痛点?养老用地规范性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医卫慈善用地”。养老产业发展初期,国家层面没有规划养老用地政策,导致在实际供地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就养老设施用地多次发文,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为2014年国土部出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头次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将养老用地明确规范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正由于“医卫慈善用地”的属性,导致产权分割销售、抵押贷款等都无法实现。虽然国土资源部及部分省市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纳入供应计划、单列用地指标,但目前出台的土地分类相关法规中,仍未制定“养老产业”的专属用地分类。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福建等部分省市出台相应政策,并在供地计划中单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推出相应土地。以北京为例:从2013年头次单独列项,到2014年的混合配建供地模式,可谓超前发展,是近几年地方对养老用地政策比较具有推动性和代表意义的城市。

国土部鼓励养老用地租赁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在专家看来,租赁供地带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创建者较大的难题就是,租赁期限与运营时间存在较大出入。陈宝存表示:“社会需求量较大的养老院等养老机构一旦将房屋建设完成后,使用年限一般都不能低于50年,否则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容易令经营者亏损。”因此,陈宝存认为,租赁供地的方式比较适合临时性的养老设施,建议土储部门选择楼房、基础设施等都已建设完成,只需要简单改造就可以投入使用的闲置工业用地租赁给营利性养老机构。

政策推动养老地产再发力。除了鼓励引导家庭成员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责任外,还要着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各级政府在加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通过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完善服务网络。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兴办家庭式、社区型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连锁化、品牌化发展。为集聚民间资本、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的主力军,研究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地产政策,盘活存量用地和利用集体土地支持兴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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