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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 细数国家对开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速度快、基数大,这使得养老需求不断增加,为了缓解养老压力,为鼓励广大有识之士能够投身于养老事业中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开办养老项目的扶持政策,这也注定了养老产业将是一片蓝海。

那么,对于开办养老机构的有识之士,国家有哪些扶持政策呢?下面小编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给大家理清思路。

一、开办的基本原则

1、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3、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4、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国家政策扶持

1、土地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50年。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供地可采取划拨形式获得,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5.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另外,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2、税费政策

1.税收

这部分内容主要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主要利好包括: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项目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补贴政策

1.国家层面,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

1)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2)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体现了政府对整个养老行业的支持,是判断区域养老市场潜力的重要指标,而第2条与投资者密切相关。

2.在具体的补贴标准上,各地差别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项目为区分,按照床位数发放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入住老人是自理还是失能的护理状况,发放运营补贴;此外,还有重点服务项目补贴、奖励补贴等内容。4、人才政策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鼓励就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促进学科建设、夯实训练基地、完善培训机制、激励养老人才从业、强化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提出了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5、金融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财政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的原则。

1.完善财政支持的内容主要是税费、补贴的相关支持。

2.拓宽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

1)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3)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6、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三、医养结合

国家层面对医疗和养老的结合非常重视,2016年,卫计委联合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推动“医养融合”。主要内容有:

1、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2、养老机构申办医院,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机构养老政策,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养老问题一直是广大群众极为关注的一大热点,也是国家需要重视和推进的一项工作。养老项目不仅需要社会的支持,在运营过程中,更要找出合适的的管理方式和盈利模式,以促进养老事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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