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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完善征地养老实施方案.doc 5页

PAGE PAGE 1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松人社〔2013〕1号━━━━━━━━━━━━━━━━━━━━关于印发《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现将《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主题词:征地养老 医疗费 报销办法 通知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5日印发PAGE PAGE 4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养老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按照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并由区政府指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管理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二、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是具体承办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事务的机构。

医疗待遇及办法(一)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征地养老人员1、每月医疗费:区征地养老服务机构每月随同生活费发放医疗费20元。2、报销起限:当年度发生医疗费累计240元以内的,由征地养老人员自负;24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贰拾捌万元整。3、报销范围: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因门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列费用不予报销:(1)挂号费、陪客费、伙食费、超过800元输血费、理疗费、其他费、超过每贴20元中药费、超过1000元以上CT等特殊检查费、整容整形、超过标准40元/天以上的床位费用、进口器材、急救车车费等费用。(2)自行购买医保范围以外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3)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4)住老年护理院的床位费和护理费。(5)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4、报销地点:以办理征地安置手续时所在镇、街道社保中心报销为主,特殊情况可在区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报销。5、报销审核:征地养老人员申请医疗费报销的,凭以下凭证到报销点办理报销手续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报销点按规定严格审核。(1)《征地养老人员医药费报销卡》;(2)个人身份证件;(3)医疗费原始发票(电脑版);(4)住院、门诊大病治疗的明细清单等。

6、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申报自然年度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申报的时效,以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发生时间的次年3月31日为截止日,逾期不再办理。(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征地养老人员征地养老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征地养老服务机构每月随同生活费发放的医疗费20元和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征地养老医疗费报销待遇。四、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规定时,从相关规定,本办法自行失效。镇级征地养老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五、其他建立本区医疗费报销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本办法规定事项有变动时,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通知为准。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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