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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兴办养老机构省级优惠政策一览

引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为了帮助投资者、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了解主要地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本文将逐步予以整理。

201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该意见是浙江省促进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总纲。现将该政策予以整理,供投资者、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决策参考。

一、投资权益政策

浙江省政策用专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享有的权益政策。该规定突破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享有受限制的收益权、投资转让权,同时以奖励的形式改变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后剩余财产不得在出资人间进行分配的规定。

1、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

2、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二、床位建设补助

1、从2012年起,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其中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

2、从2012年起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其中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3、一次性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的补助;

4、用场地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的新增租用床位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500元的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

三、融资信贷扶持

1、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2.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3.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四、税收优惠

1.免征营业税: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免征营业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3)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免征营业税。

2.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6.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用地保障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3.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按规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六、行政收费优惠

1.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2.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4.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5.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6.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预防费、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按规定适当减免。

7.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七、其他保障

纳入医保定点: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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