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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也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就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缴费率普遍是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费率制定的,存在着普遍过高的现象。当前各地普遍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率,来设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忽视了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的实际情况,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所以一方面造成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率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往往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逃避缴费,使得需要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也难以到位。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且封闭运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利益流失之间的矛盾

制度的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社会保障风险的分散,越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涵义。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统筹的层次越高家庭养老政策的必要性,越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利于制度管理成本的节约。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都只在县、市、区级内实现统筹,且在本区域内封闭运营。这种低层次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导致农民工即使参加务工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工作地转移、“返乡”等迁出该地区时,虽然原则上可以自由迁转社会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退还保险费,但都只能带走个人账户里的钱,而无法带走其务工期间企业为该地区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同时,当农民工流入新的城市务工时,更不可能享受该地区社会统筹部分的福利待遇。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工在务工期间家庭养老政策的必要性,对统筹账户的资金贡献被无偿“侵占”,社会保障利益消解以致流失。

农民工缺乏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一般而言,农民工是有劳动技能但是知识水平相对比较低的群体,没有很高的自身保障意识。一方面用工方为减少成本,往往隐瞒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没有给农民工办理基本保险;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以及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他们没有很强的参保的意识。 从宏观来看,制约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主要障碍是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使城乡问题更加突出,城乡两套养老保险制度相互独立而区别的,互不衔接。农民工来到城市因为缺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社保接续机制,不能就近享受养老保险,处于社保制度的真空地带。2009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保险年限满15年,才能享受社会统筹账户待遇。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对农民工来说很难实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很低。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产生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全国社保统筹尚未实现,部分省份省级统筹刚刚完成。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只有不断提高全国社保统筹水平,调节各地区的收支差异,才能顺利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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