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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7]827号

张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推进相关工作中认真吸纳。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农村居家养老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和决策部署,多措并举补齐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短板。

一是加快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适时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健全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2013-2015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累计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指导各地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支持建设了10万个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方式,有效满足了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要。“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将累计投入50亿元用于推进包括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农村敬老院2万余家,农村幸福院超过10万家。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二是加强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和救助制度保障。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27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20个省份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17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的方式,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不断提高供养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给予他们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目前,老年人社会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相衔接、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各地立足于农村留守老年人数量大、居住分散等特点,依托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等,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留守老年人关爱行动。重点针对留守老人面临的生存、心理、安全三大问题,在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日间照料功能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制度、“呼叫救助”等公益行动。大力宣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泛开展“敬老月”和“五好家庭”、“好媳妇”等评比活动农村养老政策的发展,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初步形成了多方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文件落实,着力加强农村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努力实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第一,建立健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老年协会等作用,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家书屋、全民健身等设施,为留守、孤寡、独居、贫困、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综合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和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动各地全面建立养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和范围。鼓励地方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的水平,建立健全与服务保障水平相挂钩的奖补机制。

第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发挥政策综合激励效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农村养老政策的发展,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发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深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第三,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等服务。推动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络人登记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农村老年人心理、安全等问题。组织开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农村老年人实际困难。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培育和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第四,扎实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通过岗位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加强以全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政策,加强基层和一线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大对养老护理员规范化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对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政策。对养老院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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