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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招远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招远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二)县级扶持政策

1、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自2015年起,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含区域性敬老院),按核定床位每张8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2、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自2015年起,对运营1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元、150元和18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3、对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给予资助。自2015年起,市财政对内设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按照每百张床位资助11万元执行,床位1000张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对内设卫生所、医务室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6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4、对养老机构进行保险补助。自201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和养老机构各承担50%、30%和20%。

5、给予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自2015年起,对规模3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连续3年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55万元、45万元、35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7万元、6万元、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5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4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6、给予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自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补助资金由部、省、市、县四级财政承担。

7、给予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资助。自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转良好、运营规范的养老服务呼叫中心,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2年。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8、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自2015年起,逐步实施对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的居家养老,按照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状况,每户每月分别提供不少于10、20、30小时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30元服务费的标准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执行。对上述半自理、不能自理的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市财政按每月600元、9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实时实行调整。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上述特殊对象,免费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对全市范围内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给予10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3.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县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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