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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还能继续转参公!

事业单位改革以来,许多小伙伴担心,自己的铁饭碗是否保得住!

近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发文,为事业单位改参公明确条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事业编改革的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事业单位改革在各地循序渐进地推行着,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话题从未停止过,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改革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

一、行政执法类

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此前的党政机关改革中完成,或并入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类,根据2018年3月4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执法类事业单位暂时没有统一政策,但是执法类和行政类有着很大的相似性,预计将比照行政类的改革方式。

二、公益类

公益类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等基础性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改革基本保持现状,根据职能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

公益二类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调配,如高等教育机构等,这类根据单位效益和职责情况进行改革。效益差,主体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职责改公益一类;效益一般的,可以维持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较好,主要职责是收费和经营的,剥离公益职责转企。

三、生产经营类

这是受改革冲击最大的,按照计划将全部改企,剥离事业属性脱离体制。目前,改革最难,涉及利益纠葛最多,担心最多的也就是这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事业编参公管理审批办法

2020年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其中明确,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事业单位改革,还能继续转参公!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中,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地方法规

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的授权

(2)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职责

另外,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改革的明确目标

对照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中所述,本次《办法》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一致,是更加明确的落实措施。

其中执法类和公益一类大多符合《办法》要求,既是承担公共事务职能,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可以申请转为参公;公益二类情况较为复杂,既有全额拨款,也有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政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为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而不是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则不在《办法》讨论范围内。

所以《办法》明确了一部分人的改革前景,单位转为参公,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我原在编人员肯定不用担心会受到冲击,新进人员也不会没有编制。

什么是参公!待遇如何?

一、参公是什么

参公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是要注意区分参公管理单位和参公管理人员,一般来说在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多为参公编制,但是同一单位不同编制的情况也不少。

参公和公务员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编制不同,公务员是行政编,而参公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

但除了编制不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完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人员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则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调动等待遇是一样的。

二、待遇如何

就工作待遇而言,参公完全是参照公务员管理,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包括职务工资和职级工资两项,所以没有什么区别,但因为大部分参公单位机构规格比党政机关要低,当然不排除有例外情况,所以在晋升空间方面要小一点,政治待遇也会有所差别。

而在调动和遴选等方面,公务员和参公是可以相互调动的,只要接收单位和现工作单位双方同意放人和接收,调动以后编制性质也会随之改变;参公和公务员一样,也可以参加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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