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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发布

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3号)、《上海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民规〔2022〕6 号),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推动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起草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与必要性

为加大对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作为上海促进养老托育扶持政策配套措施,2022年6月发布的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对“对2022年1月1日起与养老机构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具有中专(职校、技校、职高)学历的养老护理员和具有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3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突出对具有中职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培养导向,通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养老服务行业,帮助养老机构面对疫情冲击下的阶段性困境,推动实现养老护理员引得来、留得住。

“十四五”时期,上海人口老龄化率将持续提高,特别是伴随着高龄和失能失智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庞大,全社会对养老护理员的需求也将持续扩大。加快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已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推动上海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入职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补足养老护理人才缺口,建立一支可持续发展的护理员队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起,市民政局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并与市财政局反复研究,草拟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并于2022年10月,分别向各区民政局、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员书面征求了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入职补贴适用于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护理员。

二是明确了补贴条件和认定标准。对沪民规〔2022〕6号中的补贴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申请入职补贴的护理员,应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有效的劳动合同、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且持续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考虑到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运营情况,劳务派遣的护理员也纳入;同时,明确具有事业编制的护理员不享受入职补贴。根据补贴条件的内容,对相关认定标准一一予以明确。

三是明确了申请审核流程。入职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护理员递交申请,由其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后,统一向机构备案的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根据沪民规〔2022〕6号规定的发放要求,对应开展申请工作,即护理员入职满1年、满3年、满5年后分3次申请;区民政局每年开展2次审核工作机构养老政策,即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开展1次。

四是明确了补贴发放要求。补贴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金安排,由市民政局转移支付至各区民政局。为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及时合规,明确区民政局应于开展入职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当季度内,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护理员本人。

五是规定了补贴发放停止的情形。在入职补贴申请发放期间内,护理员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如满3年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保险缴纳存在间断的、不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岗位的,以及违反有关从业禁止规定,被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入职补贴停止发放。

六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和机构、个人义务。市、区民政局各司其责,做好补贴审核认定、资金审核拨付以及监督管理等,市民政局还要对各区民政局的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组织绩效评价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将入职补贴折抵护理员薪酬待遇。护理员应当诚信申报,不得重复申请。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的设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办法》有效期拟设定为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民规〔2022〕14 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1月29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本市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3号)及本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规定,现就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入职补贴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护理员入职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补贴对象)

申请入职补贴的护理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四)在机构中持续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一线工作。

养老机构中有事业编制的护理员不享受入职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按照护理员的学历确定补贴标准。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学历入职补贴标准为5年共计3万元,专科及以上学历入职补贴标准为5年共计4万元。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发放,满1年后按补贴标准的20%发放,满3年后按补贴标准的40%发放,满5年后按补贴标准的40%发放。

符合入职补贴申请的年限内,护理员学历有提升的,再次发放时按提升后学历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

护理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学历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护理员应当在其入职满1年、满3年、满5年时分别提出申请。满3年、满5年申请时,情况无变化的,相关申请材料可免予再次提交。

养老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护理员统一向其备案的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在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审核)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认定标准)

入职补贴的申请条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符合入职补贴申请的年限内,护理员工作单位有变更但其他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保险缴纳未间断,视为连续;

(二)入职满1年申请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免于提交,但满3年申请时,应当提交;

(三)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学历证书认定;

(四)持续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一线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综合认定;

(五)存在养老服务机构改制、注销等非护理员自身原因而导致社会保险缴纳间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区民政局核实后认定。

第八条 (工作开展时段)

区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组织开展护理员入职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明确时间、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 (补贴发放及经费来源)

区民政局应于开展入职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当季度内,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护理员银行账户。

入职补贴所需的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第十条 (补贴发放停止)

护理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入职补贴停止发放:

(一)入职满3年未获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社会保险缴纳存在间断的;

(三)不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岗位或者一线养老护理岗位间断的;

(四)违反有关从业禁止规定,被依法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申请审核材料一人一档,由区民政局负责整理归档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自最后一次申请审核起5年。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与监管)

市民政局应做好对各区入职补贴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指导工作,对各区的审核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定期抽查评价;加强入职补贴工作的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局做好入职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并适时组织绩效评价。

区民政局应做好入职补贴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和个人义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支持、配合护理员申请办理入职补贴。入职补贴不得折抵护理员薪酬待遇。

护理员在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入职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和护理员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取消入职补贴资格,由区民政局责令退回相关补贴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与享受入职补贴的护理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入职补贴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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