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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规〔2019〕3号

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_养老地产 政策_养老政策

(1)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4)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5)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政策要点

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政策要点

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养老政策,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养老服务用地和用地手续等。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 。

4、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政策要点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5、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政策要点

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6、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政策要点

【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7、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

政策要点

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8、国土资源部:《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

政策要点

进一步明确要求:土地利用计划要加大对养老、医疗、现代服务业和公益设施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对国家重点发展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9、《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政策要点

明确要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 首问负责”、“ 一站式服务”等举措养老政策,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

政策要点

第四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第五条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在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参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建设及运 营期间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1、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

【用地政策】养老用地政策大全

政策要点

1. 整合资源,存量增量并举。

(1)鼓励存量设施提升改造。支持符合导向、符合需求、符合规划的存量设施“正规化”。

(2)新增设施原则应位于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同时避免选址在 104工业区块内;结合地区人口特征和发展导向,引导新增养老设施向需求集中区域配置。

2. 有条件情况下,允许养老设施用地可以与以下设施用地兼容设置:

(1)允许兼容直接做养老的:” 一类/二类/三类住宅组团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文化/体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商务办公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以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尤其是宜与社区级医疗设施用地混合设置,但养老设施要相对独立……”

(2)不容许直接兼容做养老的:“……工业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普通仓库/堆场用地、物流用地及社会停车场用地等。”(工业用地做养老需要变更土地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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