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起,提高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标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补助标准提高至: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1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租房兴办10张床位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15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养老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机构养老政策,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3年,上述补助资金由市与区按4:6的比例承担。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助10万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助8万元。对服务面积达500㎡、服务功能具备5项及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6小时的一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服务面积达300㎡、服务功能具备4项、日均服务时间达5小时的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服务面积达200㎡、服务功能具备3项、日均服务时间达4小时的三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服务面积和服务功能可以借助共驻共建形式共享。上述补助资金由市与区按4:6的比例承担。
在落实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对当年新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区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一是建设补贴,按照建筑面积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二是运营补贴。正式运营一年后,每年给予100元/㎡的运营补贴,补贴3年。上述两类补贴,不足20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200㎡的,按200㎡的面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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