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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本报讯为鼓励社会资金兴办养老院,我省将出台系列扶持政策。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我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除了免交系列税费外,床位达50张以上的,将一次性补助1000元/床。

据介绍,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中,尚未定稿山东省养老院政策,正式文件近期内出台。享受优惠

养老院免交系列税费

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按意见稿,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和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财政支持

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民办养老院可获补助

意见稿还说山东省养老院政策,对用房自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财政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

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里和设区的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120元的运营补贴。资金从当地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所需费用。补助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马上采访

民办养老院将蓬勃发展

民办养老院 政府给补助

毋庸置疑,该政策出台后,将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发展。

省老年学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扶持政策出台后,将缩短我省与全国的差距。他说,从总体上看,我省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医疗和护理条件差、护理人员素质较低、服务不够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全省老年人每千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低于全国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8.4张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

根据该征求意见,我省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1张以上,并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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