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参保办法
1、我市所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和《淮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申报参加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确定。
3、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费率执行。2004年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缴纳。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好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为参保者建立个人账户。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参保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含合同工、长期临时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执行企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2、各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聘用人员参保登记手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政策,为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具体参保手续比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费率执行。
3、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今后流动到其它单位或自谋职业可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办理退休手续。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参保范围。其有关待遇仍按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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