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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范围目前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目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近年来,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逐步拓展。从最初只限于国内银行存款、股票、国债等几个品种,到开始实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银行存款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社保资金组成比例是多少?政府拿他去投资,老百姓能否得到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不等于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的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保基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以应对职工生、老、病、残、失业之急。随着社保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还有新农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重安全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由于在很多场合,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都简称为“社保基金”。

目前以五项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基金只能用于存银行、买国债,这部分基金更重于保证安全,以便及时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投资比例是动态的,未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

如果说政府同意动用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进入股市,如果字面上没有明细的话,是否可以认为也有社会保险基金成份。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其实政府早都在做这件事情了,只是不承认罢了。

除了具体操作这个事情的人,谁都不知道具体怎么回事。

国家对保险投资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在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比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比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显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已成为研究保险投资的主题,那么,二者孰先就后?是完善投资环境后再放松投资管制,还是先放松投资管制后再完善投资环境,或同时进行?这是保险投资面临的难题、若先完善投资环境后放松投资管制,则等到完善投资环境时,保险公司早已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若先再放松投资管制,再完善投资环境,则保险公司早已因投资无法收回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是则,严亦破,松亦亡。严松难辨、先后难分。依笔者看,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可二者同时兼顾,但也不等于同时进行。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还保证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谢了,最好内容够长够详细~~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公募产品投资范围包括_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_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定义

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构成。

基金特征

1、法定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 2、目的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根据特定的用途筹集、运用和管理。 3、基础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物质基础 4、互济性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用于社会成员,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互济性。 5、政府干预性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精算、测定都体现了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投资运营

实行社会保险,筹集资金的活动非常重要,同样,如何对筹集和逐渐积累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并保值增值,也分外重要。因为它是遭遇风险侵害的劳动者的“活命钱”,在波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价上涨时最起码要保证基金不致贬值,并以其增值为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往往需要采用投资方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可供我们选择的投资方式有:银行生息、投资于公债(公债:金边债券)、委托银行或直接贷款、直接投资实业等。投资方式不同,其风险与收益也不同。一般是投资风险越高,收益也越大;反之,投资风险越低,收益越小。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各异,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还超出了上述范围。 无论各国如何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这也是由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的。这些原则有:安全原则(首要原则)、收益原则、多方位投资原则(或称分散风险原则)、流动性原则、社会效益原则。

筹集原则

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在基金筹集量上,要把握“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 所谓“收支平衡”既是指短期,同时也是指长期的平衡。 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宏观经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较多的累积有利于缓解求大于供的情况,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所以应科学的确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积累部分的比重。 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保基金适用于抵御风险的,随着风险的降低,所需的成本降递增。 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另一种用途带来的收益。 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 必须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增长优势

2010年,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年来,基金规模从0增至7766亿元,不断发展壮大的全国社保基金目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十年中,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事业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困有所助”的社会保障目标正在逐渐实现。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但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还是社会保障基金,就目前的数额计算,仍不能满足未来养老需要。根据中国的发展目标,2020年,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国社保基金还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应更加壮大其资产规模。

不好意思你理解错了,我要的是社会保险基金,你回答的是社会保障基金,两者是不一样的,不过还是谢谢你,要不你在参考下其他的?

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史

新中国保险业演进史(1949~200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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