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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4月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部署会,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4-9月份)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4月27日,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整治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开发房地产等涉诈问题隐患,要求各成员单位总结借鉴专项行动的有效创新举措和经验,将其固化为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行业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我处紧密围绕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法规性文件,从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盘活存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概念。

第二章,规划布局,共三条。要求市、县(市)统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严格规划实施。一是明确市、县(市)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二是强调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规划条件核实职责,对未按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三章,土地供应,共九条。明确了养老设施用地土地供应方面的相关要求。一是强调市、县(市)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供地计划,根据需求分阶段实施供应,做到应保尽保;二是从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价格、年限、规模等方面,对养老设施用地供应进行了明确。三是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进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四是强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单独成宗供应、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

第四章,盘活存量,共三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盘活存量土地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一是提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举办养老机构可享受五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可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二是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依法依规为其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三是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再使用后的盘活利用政策,提出可通过政府收回、整体转让等处置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河北省养老用地政策,共四条。主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过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二是规定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三是强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是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其他部门或下放乡镇的执行要求和《管理办法》施行时间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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