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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云南乡村医生新政策,退休金及养老新政策解读

我州近期出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确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全面推行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建立乡村医生的退出及补偿机制,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完善养老政策。加大投入,确保每个行政村均有一所能够满足辖区群众就医需要的标准化卫生室。

我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州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数量充足、医德高尚、服务良好、群众满意、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合理配备及管理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采取聘用制,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空缺岗位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由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补充。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政府办村卫生室,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其中至少有1名女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室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乡村医生的退出及补偿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身体健康、村委会和卫生室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各县(市)可以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参照编制内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县(市)卫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为目的,将基本医疗服务、急救技术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相结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在职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院校接受培训,着重提高临床基本技能。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依托大理卫校用10年左右时间,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免费医学生培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先录取。从2016年开始,每年定向招收一个农村医学(西医)班,每班60人;同时,每两年招收一个农村医学(中医)班,每班60人。学员毕业后回所在乡镇的村卫生室工作10年以上,纳入乡村医生编制,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学员学习期间的学费、杂费及生活费等均由财政负责保障。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完善养老政策。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财政补助实行按人头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按业务数、质量及乡村医生从业资质、乡村医生工龄等项目进行细化分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质高薪、高资高薪”。从2016年开始,在省级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对乡村医生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县(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80元的标准进行配套。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应不低于55%。同时,将2015年和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建立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最低工资制度,根据乡村医生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最低标准。确保在“十三五”期间,乡村医生收入每月不低于2000元。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个人意愿,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多策并举,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努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村卫生室建设坚持“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新建村卫生室至少应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和其他辅助用房,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做到“产权清晰、库室分开、室容整洁”。从2016年起,新建设(改扩建)的村卫生室经州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州级财政对新建设的面积不低于180平方米的村卫生室,按照每室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于改扩建的村卫生室按照每室3-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争取用10年时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每个行政村均有一所能够满足辖区群众就医需要的标准化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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