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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将为民办养老机构
提供新增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近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
《通知》提出,将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新增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其资助范围和对象为在清远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新增床位补贴
最高补贴8000元/张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其中,拥有房屋自有产权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8000元,租赁场地的新增床位每张床位补贴5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对于申请新增床位补贴的养老机构,《办法》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如,养老机构床位需达到30张以上;新增床位入住率要达到60%(含)以上;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10年以上(含10年);养老机构改建、扩建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改建、扩建,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补贴。
运营补贴
按收住对象划分三个标准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收住对象不同划分了三个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收住介护服务对象的,每人补贴150元/月;收住介助服务对象的,每人补贴100元/月;收住自理服务对象的,每人补贴50元/月。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90%以上;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介助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介护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应当至少配有2名专职营养师和1名专职社工师,服务对象每增加100人,专职营养师和专职社工师相应同步增加各1名;不能收住有精神病、传染病等患病老人;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以上任何一类补贴,都要求养老机构需内设医疗机构或与清远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此外,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补贴如何申请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照本办法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辖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
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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