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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款)合同.pdf 17页

太平养老[2015]养老保障委托管理 007 号附件1-2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款)合同(合同编号:)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函》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简称“本产品”)的基金财产在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波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失,在本产品的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 约定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合同》、《太平 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投资组合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参加组合的投 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所选择的投资组合是否与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委托人声明: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款)合同条款》、《太平金 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投资组合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函》,充分了解并知 晓本产品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特此声明!委托人盖章:年 月 日第 1 页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25-26F ,200120 电话:021传真:021法定代表人:郑常勇 1、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以下简称“本产品”)由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资金管理、账户管理等服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资产托管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2 、甲方,即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委托人,自愿参加本产品,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本产品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投资组合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2 页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第 3 页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合同条款目录 1定义与释义 5 2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的基本情况 5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6 4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 5管理人的职责 8 6缴费与账户管理 9 7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赎回 10 8投资组合的选择 10 9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 10 10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费用 11 11其他费用及税收 11 12信息披露 12 13保密条款 12 14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2 15违约责任 13 16免责条款 13 1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 18文件的发出和送达 14 19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的风险揭示 14 20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6第 4 页 1 定义与释义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产品:指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款)。

1.2 委托人:指参加本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1.3 受托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起并管理本产品的养老保险公司。本产品受托人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 资产托管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托管本产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商业银行。本产品的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负责本产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的管理机构。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6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所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财产。1.7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8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本产品基金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9 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赎回的组合。1.10 募集期:指受托人公布的投资组合资金募集期间。

1.11 认购:指委托人在产品首次募集期内进行缴款的行为。1.12 申购:指委托人在产品成立后开放期内进行缴款的行为。1.13 赎回:指委托人将份额按公布的价格卖出的行为。2 太平金世养老保障管理产品(B 款)的基本情况2.1 本产品管理人介绍2.1.1 受托人2.1.1.1 名称: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5 页2.1.1.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25-26F ,邮编:2001202.1.2 资产托管人2.1.2.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2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邮编:1001402.1.3 投资管理人2.1.3.1 名称: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3.2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43F ,邮编:2001202.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2.2.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2.2.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投资运用取得的收益,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2.2.3 受托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管理委托人基金财产。 3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 委托人的权利3.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3.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委托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3.1.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 委托人的义务3.2.1 委托人应保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受托人进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3.2.2 委托人应按照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保证提供给受托人第 6 页的相关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告知受托人。3.2.3 委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相关费用。3.2.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1 受托人的权利4.1.1 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4.1.2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费用。4.1.3 当委托人的要求或提供的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产品相抵触时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调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4.1.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4.2 受托人的义务4.2.1 受托人应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4.2.2 受托人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4.2.3 受托人负责制定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策略。4.2.4 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账户管理职责。4.2.5 受托人应依法监督资产托管人合法合规的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职责。4.2.6 受托人应依法监督投资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履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职责。4.2.7 受托人应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委托人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并确保受托人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4.2.8 受托人除依照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2.9 受托人应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第 7 页别记账。4.2.10 受托人提供给委托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受托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4.2.1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管理人的职责5.1 受托人的职责5.1.1 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建立企业账户,并对账户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5.1.2 根据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提供的信息,记录委托人企业账户的财产净值。5.1.3 为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5.1.4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投资组合说明书》。5.1.5 受托人应以委托人利益为原则,选择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监督资产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合规履行职责。5.1.6 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管理报告。5.1.7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有关的记录至少 15 年。5.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2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5.2.1 安全保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5.2.2 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开设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5.2.3 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本产品托管账户资金余额。5.2.4 执行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本产品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资金往来。5.2.5 按照合同约定,监督本产品资产的投资运作,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报告。5.2.6 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5.2.7 定期独立编制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准确,第 8 页报告没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5.2.8 协助受托人做好本产品的终止清算工作。5.2.9 在委托人加入本产品期间及退出本产品后至少 15 年内,完整保存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5.2.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5.3 投资管理人的职责5.3.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投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5.3.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投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5.3.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审计制度。5.3.4 合理确定投资流程和岗位设置,确保前后台操作相隔离。5.3.5 在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保障不同账户之间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账户。5.3.6 接受资产托管人的监督。5.3.7 复核资产托管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并提交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投资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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