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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汇选悦泰个人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pdf 21页

泰康养老(2017)养老保障管理01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泰康汇选悦泰个人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管理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注册资本:26 亿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A 座11 层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泰康人寿大厦A 座11 层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 第二章 管理人、委托人4 第三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5 第四章 账户管理5 第五章 投资管理5 第六章 托管6 第七章 产品募集6 第八章 产品认购和申购6 第九章 领取8 第十章 费用与税收8 第十一章 风险准备金 10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估值及定价 10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五章 审计 14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14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终止 14 第十八章 本产品终止及清算 15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6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16 第二十一章 免责条款 17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17 第二十三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7 前 言委托人委托管理人按照《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 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委托人清楚理解: 《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 但并不表明中国保监会对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 老保障管理产品没有风险。委托人同意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运作过程 中面临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管理 人承担责任的除外)。委托人与管理人经友好协商,签署《泰康汇选 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本合同中,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 定义或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其他解释。 本产品指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本合同指约定委托人和管理人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协议(即:“受托管理合同”),包括《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管理人与委托人共同认可的且与《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相关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 委托人指委托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试,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 管理人指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提- 1 -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中特指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工作。 投资管理人指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可以自行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指管理人为了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原则建立的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指管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资金管理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相关服务事项。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 财产运营收益组成的的财产。 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份额信息、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委托人认购或申购资金,向投资- 2 -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领取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对所托管的本产品下投资组合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初始费指委托人的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时管理人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投资管理费指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定价日指产品的单位净值公布日,具体日期由管理人提前安排并公告。定价日单位净值将作为委托人认购、申购、领取的价格依据。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管理人经公告后可调整本产品的定价日。 定价周期指一个定价日到下一个定价日经过的周期。 开放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在定价日进行缴费或者领取的投资组合。开放式投资组合可以设定封闭期,在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的领取申请。- 3 - 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发行产品时的募集公告确定。 认购指委托人在开放式投资组合募集期内购买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委托人在开放式投资组合存续期内购买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募集期内,管理人向委托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领取指在定价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 管理人、委托人 2.1 管理人作为本产品及本合同中的管理人,管理人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 管理业务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 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承 担责任。- 4 -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与选聘 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 宜。 2.2 委托人本合同中,委托人为委托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试,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 然人。 第三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本产品所有委托人、管理人和其他 任何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 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委托人同意本产品设立的具体账户类型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根据养老保障业务实际办理。 第五章 投资管理 5.1 谨慎原则管理人管理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责,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充分考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安全 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 原则,确保本养老保障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 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委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但- 5 - 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2 投资组合5.2.1 管理人在本产品下设置1 个混合型投资组合。5.2.2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养老 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数,并以 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 第六章 托管本产品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管理人委托合 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 第七章 产品募集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产品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 限、封闭期限以及委托人缴费金额要求、募集不成功的后续处理等, 具体详见产品的募集公告。

本产品委托人初始金额不低于1000 元。在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的领取申请。 第八章 产品认购和申购 8.1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8.1.1委托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的投资风险偏好测评。8.1.2 委托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 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地址等);(2)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收款银行、 账号等);(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互联网方式除外)。- 6 -8.1.3 委托人与管理人签署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并缴款。 8.2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方式8.2.1 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进行认购。8.2.2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本产品投资组合份额的,相关认购或申 购途径、缴款方法等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8.2.3 委托人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在缴费后不得撤销,按照本合同 相关约定执行。8.2.4 委托人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缴费资金,否则提 交的认购或申购申请无效。对于无效的缴费资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 作日内将缴费资金退回。8.2.5 委托人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的申购日期进行申购,管理人 在申购日期后的下一个定价日集中办理。

8.2.6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 或申购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组合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其他原因导致投资组合暂停估值的情况;本产品托管人、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投资管理人系统 升级或改造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7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情 形,管理人应及时在管理人网站 (指/tkyl/ ,下同)上 刊登暂停缴费公告。拒绝或暂停的事由消除后,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缴- 7 - 费业务的办理。 第九章 领取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领取申请:9.1 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组合无法正常运作;9.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投资组合资产净值;9.3 其他原因导致投资组合暂停估值的情况;9.4 在封闭期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的领取申请;9.5 在一个定价周期内,管理人受理各委托人的领取金额之和占 该开放式投资组合资产 10%以上 (含10%)时,管理人可以暂停受理 申请,已经受理且超出10%的部分,作相应顺延支付或划转,顺延期 限与相关委托人协商确定;9.6 投资组合投资标的在受理日无法变现;9.7 本产品托管人、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投资管理人系统升级 或改造时;9.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拒绝或暂停的事由消除后,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缴费业务的办 理。 第十章 费用与税收 10.1 费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将承担下列费用。10.1.1 初始费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产品时,应支付初始费。管理人根据委托人 当期缴费规模按不超过1%的费率标准收取初始费用。- 8 -初始费计算方式:F=C×初始费率。F 为每次应支付的初始费,C 为当期缴费金额。初始费由管理人从当期缴费中扣除,初始费率根据募集公告确定。10.1.2 管理报酬管理报酬包括三部分,即: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 管理、账户管理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部分), 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投资 管理费部分),以及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 运营成本 (托管费部分)。管理报酬的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 支付方式以产品的募集公告为准。10.1.3 解约费委托人领取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管理人应根据每笔 缴费到账年限收取解约费(若投资组合对加入本产品年限有特殊规定 的,以募集公告为准)。委托人按照先入先出原则领取,即:委托人 的领取份额时,优先领取认购或申购时间最早的份额。

解约费的计算方式:F=E×解约费费率F为委托人应支付的解约费E为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金额。管理人将根据每笔缴费到账年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费率,解约费 费率最高不超过3%,解约费费率以产品的募集公告为准。10.1.4 管理人因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费用按照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支- 9 - 付,包括:(1)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 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进行审计、清算发生的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10.2 税收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其中应由产品本身承担的税收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十一章 风险准备金管理人对发行的产品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当管理人管理的所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 达到管理人上年度末所管理的所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基金资 产余额的1%时,不再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 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受托管理合同、未尽责履职等原因给养老保 障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在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在资产托 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估值及定价 12.1 会计核算的原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 10 - 元。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2.2 估值投资组合遵循每个定价日估值,具体定价日期以管理人每年实际 确定并公告的定价日为准。 12.3 定价产品的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投资份额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NAV=(AV-LV)/NNAV: 投资组合的份额价格AV:投资组合的总资产LV:投资组合的总负债,包括产品承担的税款、管理报酬以及其 他应归属当期产品的费用与债务。N:投资组合下总投资份额数。 第十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委托人的权利13.1.1 享有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收益。13.1.2 有权了解、监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 况。13.1.3 对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 失的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13.1.4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委托人的义务13.2.1 委托人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保证其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 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 11 -13.2.2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 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13.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管理报酬。13.2.4 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材料均真实有效。13.2.5 委托人满50周岁以后,管理人不得主动向其推荐高风险 的投资组合。若委托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需在管理人制定 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13.2.6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章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管理人的权利14.1.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财产。14.1.2 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及相关监管规定选择、监督、更换 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机构。14.1.3 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收取产品管理报酬以 及管理本产品的其他相关费用。14.1.4 当委托人的要求或提供的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 触或不符合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要求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 时更正,如委托人不予更正,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委托人或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

14.1.5 如果委托人在满50岁以后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 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14.1.6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管理人的义务- 12 -14.2.1 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各方应就相关事 项进行协商和调整。14.2.2 管理人应当自行或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建立、维护委托 人账户信息,并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提供 账户查询服务。14.2.3 管理人应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产品。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14.2.4 管理人应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管理人管理本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14.2.5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在管理人网 站上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信息。如管理人网站地址发生变化, 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以管理人通知的为准。

14.2.6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 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相关报告。14.2.7管理人应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相关的会计账册、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14.2.8 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 行为。14.2.9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承诺保证收益。- 13 -14.2.10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章 审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二)管理人的管理人职责终止时;(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由管理人负责进行更换。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 16.1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 息,主要包括:(1)募集公告、养老保障管理合同;(2)组合募集情况;(3)组合资产净值、份额净值;(4)投资方向;(5)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16.2 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养老保 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 但需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6.3 国家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另有强制规定的,管理人按该规 定执行。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终止 17.1 委托人向管理人提出认购或申购本产品的需求,且首笔缴费进- 14 - 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 效力终止的情形外,本合同长期有效。 17.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7.2.1 当委托人全部领取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后, 本合同效力终止。17.2.2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17.2.3 本合同被依法撤销。17.2.4 本合同被依法解除。17.2.5 本产品终止。17.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章 本产品终止及清算 1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18.1.1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18.1.2 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18.1.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18.1.4 管理人的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18.1.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18.2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终止清算18.2.1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终止的,管理人根据国家规定组织 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清算费用从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组合)资产 中扣除。

18.2.2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终止时资产为零的,本产品管理人 可以不组织清算。18.2.3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清算顺序- 15 -变现并计算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终止时账户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计算并支付本产品(各投资组合)应支付尚未支付 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税费;清偿投资组合债务;计算本产品(各投资组合)剩余财产;对本产品(各投资组合)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9.1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 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有 必要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9.2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20.1 委托人或管理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 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违约方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0.2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因此受 到的损失。 20.3 如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 解除,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或管理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以及由此 发生费用或引起债务,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管理人 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 16 - 第二十一章 免责条款 21.1 委托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给管理人处理事务带来的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 要求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免除责任。 21.2 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养老保障产品投资范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违约的,根据 不可抗力影响的大小,违约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一方因不 可抗力违约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 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2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本合同使用中文汉字表述。 22.2 法律法规中,对本合同中的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 规定为准。 22.3 委托人与管理人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争议,应先 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解决。 22.4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 义务。 第二十三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3.1 委托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关事宜在本合同中没有约 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7 - 23.2 管理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承担的权 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3.3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本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 为准。 附件1 风险提示函 附件2 委托人声明 附件3 《泰康汇选悦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_______投资组合账户 说明书》 (此处正文结束)-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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