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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政策文件】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潜山市民政局潜山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安庆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等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社救字〔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建设和运营。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皖民福字〔2018〕63号)规定,继续推进未达标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三级中心建设。鼓励乡镇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乡镇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积极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建设东关社区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支持服务站对特困户和社会养老户开展上门服务智慧养老政策,把分散供养的特困、高龄、空巢老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统筹考虑,实行全覆盖服务。开展全市不少于50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推进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各乡镇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建设和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市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建设补助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建设补贴标准为8万元。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乡镇政府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万元/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补助按照考核评估结果分基本合格、合格和优秀,分别按补助标准的50%、80%和100%进行补助。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机构向市市民政局提交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标准为80 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3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00 元;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标准为轻、中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试点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智慧养老政策,梅城镇6个城市社区中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已开展残联“无障碍设施改造家庭”的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所改造的房屋,老年人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拆迁规划)。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改造项目根据改造户需求自行选择,基础项目改造由政府实行补助,可选项目由改造户自行承担,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000元/户。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村(社区)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市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实地验收。

(四)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市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新增100张及以下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程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市民政局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实施程序。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程序。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市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市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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