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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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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针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五、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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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截图

医养结合服务流程_医养结合流程_珠海医养结合医联体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你需要知道的几个重点知识。

受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设置人(单位)符合规定条件;

2.拟登记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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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医养结合流程,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开展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流程,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企业登记注册。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材料目录。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含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附平面图、用房用地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4.设置人(单位)身份(法人)证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材料目录。

1.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无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不提供);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或者业务用房平面图;

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6.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

7. 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9. 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四)养老机构备案材料目录

1.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书;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3.备案承诺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验资报告;

4.章程;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需前置许可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

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六)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目录。

1.公司(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七)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医疗机构名称。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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