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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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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按照村级卫生服务全覆盖的要求,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地区,村卫生室的设置可以按服务可及性适当调整,实行共建共享。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等多种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地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村级医疗资源现状,并根据调查结果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

(二)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人、财、物统一的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对非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加强行政、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规范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三)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各地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考核。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实现与乡镇卫生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级财政要对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予以支持。

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要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可采取由乡镇卫生院派医生执业,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2010—2015年)》,制订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进一步完善委托定向培养等制度,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大学生村医计划。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国务院医改办对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探索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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