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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补助政策向独生子女父母倾斜

日前,《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发布,规定了单位要给职工落实的9项待遇。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李晓闻)日前,《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政策,规定了单位要给职工落实的9项待遇。自今年8月1日起,单位要落实职工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将加发退休金或养老补助。

规定中明确了单位应当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自今年8月1日起,在职工晚婚假、晚育假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另外,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将继续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对用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按规定加发3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该项待遇自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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