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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11〕5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乡村医生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明确乡村医生服务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基本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1年年底,所有行政村全部设置村卫生所,实现村级卫生机构的全覆盖。所有乡村卫生机构在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村医生合理配置,并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都有乡村医生。采取有效措施,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到2015年达到100%;到2013年乡村医生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到2015年达到20%;到2013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到2015年达到40%。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国务院医改办对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推进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加强村卫生所(室)规划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其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由村卫生所统一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域内的村卫生室的设置工作,村卫生室的数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10%。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尚未设置村卫生所的行政村,要通过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或由政府建设等办法消灭空白点。到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要确保有1个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每个行政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的配置要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域内行政村和服务人口数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乡村医生需求人数,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为竞聘对象,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要认真做好落聘乡村医生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以上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具体办法由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地要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从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7个方面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

4.提高村卫生所(室)信息化水平。要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四)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支付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多种途径,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改工作紧密结合,与年终目标考核紧密衔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强化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严禁非法行医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要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突出抓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落实,并以抓落实促进工作的开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保证投入。县级政府要依据本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际,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及村卫生所(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障村卫生所(室)实现标准化建设及机构正常运转。

(四)加强检查。各地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机构设置、行政管理、人员准入与配置、卫生服务、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分类加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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