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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下)

五、困难补助篇

19.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特殊政策?

①有代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1-3级残疾人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②有补贴。政府还会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③可自选。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六、基金安全篇

20.为何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所有。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21.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情形?

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违规骗取。即以非法占有、使用、获取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如,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者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②重复领取。即城乡居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③隐瞒多领。即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死亡冒领:即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隐瞒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事实,继续领取死者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服刑多领: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其亲属未及时申报暂停发放待遇,服刑人员仍继续领城乡居保待遇的行为。

总的来讲,养老钱不是“唐僧肉”,城乡居保基金动不得。市民如发现有以上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防范冒领养老金,守护群众“养老钱”。

22.市民如发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①为当事人违规办理参保手续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②未按规定和程序审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③违规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违规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对象,从而导致多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

④利用职务之便,更改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养老金的情况。

⑤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待遇领取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3.对侵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①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②对于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总的来讲,敬畏社保基金监管法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依法办理社保业务,诚实守信为荣,欺诈骗保为耻。

24.政府鼓励市民对侵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什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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