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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治日报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居家养老、疾病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当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40万,占全市总人口12.6%,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50万。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等特征日益凸显,发展养老服务业十分紧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的方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五五战略”、率先全面小康的总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7万张以上,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以上。全市十三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千人以上农村社区完成老年人日间照料工程建设;城市社区全部建成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60%以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在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愿的前提下,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本覆盖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诸多需求,逐步形成养老产业集群,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推进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要加快建设进度,在屯留、壶关、黎城、沁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成运行基础上,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襄垣、武乡、郊区、长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2016年底要建成运行;长子、平顺、潞城、沁源、城区要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在2020年以前建成政府主办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示范和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改革,在保证五保户集中供养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允许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要通过用地保障、民办公助、政府补贴、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学校、厂房、商业设施等可利用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经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实现由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社会力量多元投资转变,力争到2020年,民办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全市养老机构70%以上。(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是让居家老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要建立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网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三)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每年要以20个建设目标推进,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覆盖,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要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做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在省资助基础上,做到地方配套资金、运行费用到位。利用农村闲置的集体场所、房屋推进建设步伐;立足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做到管理科学、有效运营,努力解决农村空巢、高龄和五保老人的吃饭和日间照料等基本养老需求。(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长治市养老政策,符合条件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推进面??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上门诊视查体、保健咨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转型兴办养老机构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五)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相关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需求特点研发生产适合老年人需要的日常生活、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中小企业开展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托管托养、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引导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老年金融服务业发展,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结合我市生态优势,探索发展生态休闲养老养生服务产业。(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

(六)推进养老行业规范管理。要规范审批。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实行认证制度,严格审核审批。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不得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要规范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要规范监督。按照属地化管理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民政要会同财政、卫生、住建、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要加强对财政养老专项资金的监管和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贴条件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四、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养老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加快建设步伐;对市级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全市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一所),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批准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对建成运行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由市级财政补贴,县民政部门批准的由县级财政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医疗费由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补助。对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除省以上给予补助外,市财政给予每个3万元建设补贴,县级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助。各级政府要通过制定向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政策,细化购买服务项目和标准,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负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投融资政策。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负责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从2014年到2020年,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性质搞房地产开发。(负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服务及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在小区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用房,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要求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负责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五)税费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费用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负责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供电公司)

(六)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从业养老护理人员要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民办养老机构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享受同等待遇。(负责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把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组织完成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基础上,依据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性措施。民政部门要制定出台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公办养老机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五年建设规划;市卫生局要制定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具体措施;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要制定扶持养老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出台财政资金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和政府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具体措施;市税务、住建、环保、人防办、物价等部门要出台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具体规定;市人社局要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的具体规定;市规划局要制定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的具体措施;市商务局要制定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市金融保险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好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的投融资政策。以上措施制定出台要在1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送市民政局汇总。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予通报。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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