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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10月之前个人缴费部分退休时新规处理

看了你描述和所反映的问题,真的有点也让我哭笑不得。说明你们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对于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还是没有认真学习。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退休中人的办法办理退休。所谓的退休中人,就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属于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之后的工作年限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处于新老两种办法过渡的历史时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对于退休中人的养老金计算,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采用新老两种办理进行对比计算的办法,其根本的宗旨就是确保退休中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水平,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发,如果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其高出的部分,采取十年过渡期按比例计发。即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15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2024年9月30日之前发放高出部分的百分之百。

在养老金的计算方面,由于退休中人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基本养老金部分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主要目的就是弥补退休中人没有个人账户或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而采取的过渡措施,在这个过渡措施中,要参考退休中人在岗时的职务、职级和技术职称和工龄等进行综合计算视同缴费系数,也就是说在岗时职务高、职级高,技术职称比较高的人,工龄比较长的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系数就会更高。

正如你在描述中所说,有的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1992年左右开始试点缴纳了养老保险,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是这种情况,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都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基本上都是按照本人工资的8%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为此还成立了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局,专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照老制度来计发的退休金,也没有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比较低,所以缴费金额也是比较低的。

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第五条中去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衔接,对于改革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的缴费问题专门进行了阐述。指出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这个规定,你们单位在改革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了28年,但这28年的缴费年限,要么是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要么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那么养老金的构成就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也没有职业年金,实际上你们是要吃大亏的;如果按照视同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你们养老金除了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此外还要计算职业年金。过去缴费部分,由于单位缴费是计入的空账,也就是财政没有实际的资金划入,个人缴费部分是计入到个人账户,产生的本金和资金利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相当于你们是从1992年就开始缴纳了职业年金,在办理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从你描述的情况和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精神是完全符合的,对于过去你们从1992年到2014年的22年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比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更高,同时个人缴纳部分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对你们也是非常有利的。这种做法不但没有损害你们的个人利益,而是让你们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你们还有维权的这种想法是非常不靠谱的,还是好好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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