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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贯彻国发[2005]38号文关于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以视同缴费账户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缴费年限津贴的具体办法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不满1年不计发。

(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三)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二、资金来源

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建立缴费年限津贴是进一步贯彻国发[2005] 38号文件,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合理体现“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和应缴尽缴,不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质量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在三月底前发放到位。

(二)本通知设立缴费年限津贴前,个别市违规自行加发的养老金,必须尽快整改、妥善处置。今后各市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 15号)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出台政策增加养老金。如发生违规行为,将对责任人予以问责,以严肃工作纪律。

(三)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各地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发放到位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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