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0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06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房屋已拆除复垦户有关后遗症的建议》(第0006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宅基地复垦有关政策。

宅基地复垦是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的一种处置方式,本身与参加养老保险无必然联系。

(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2010年,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说明的是,78号文件中养老保险的规定服务于户籍制度改革,参加养老保险并不是一定要求宅基地要复垦。

2019年10月,市政府废止78号文,不再执行。鉴于当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仍在执行松江区政府养老用地政策,因此退地转户人员参照执行26号文的规定未单独停止,直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适用26号文。

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所有征地安置人员,以及退地转户人员同其他参保群体一样,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或其他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文件的解释

2015年,我市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6年,原市国土房管局严格执行54号文规定,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城落户居民宅基地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6〕457号),提出“充分尊重进城落户居民意愿,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前提,不得以退出宅基地换社保,进城落户居民的宅基地可选择继续保留、按规定流转、自愿按地票方式退出等方式处置,在进城落户居民自愿处置宅基地各环节必须依法办理。”该规定旨在强调不得强迫进城落户居民退出宅基地,而非禁止退出宅基地的进城落户居民购买社保。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