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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办教师有补助吗

有的,从10月份开始,政府财政将对我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专项养老补贴,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作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从10月份开始,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补贴发放对象为: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湖北民办教师养老政策,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此外,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列入发放对象。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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