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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机构养老的资金困境及建议

(2)资金支付困境。我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缺少相应的报销体系,也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支付体系。就机构来说,养老由民政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而养老金的发放及医疗费用的报销由社保部门负责,碎片化管理会成为资金问题的“培养皿”。

(3)资金监管困境。资金监管主要是由民政、卫生及社保等多部门来负责,因此监管不力或监管重复等多重困境。不同的部门自然负责监管用于本部门所辖事务的资金,两不管与监管重复的状态,皆有可能使得资金的流动出现漏洞,从而使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二、医养结合机构养老资金管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1)国外资金筹集环节的经验。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老龄化行列的国家之一,1995年开始推行长护保险,其奉行“护理保险紧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凡是参加医保的国民也必须参加护理保险。德国长护固定为其社保的第五大支柱,较具权威性,隶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并由医疗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负责。日本的介护保险的资金来源由利用者负担其中10%,其余90%由国家财政和被保险者各分担一半,可见日本长护是多方责任共同作用的结果。日本的介护保险设立1号和2号被保险者,并设定不同保费及征收标准,资金风险的三方共担及保费与经济实力和收入水平紧密挂钩的设置使得风险降到较低水平。

(2)国外资金支付环节的经验。德国的长护保险给付分服务和现金给付,就现金给付来说,是一种只能由被保险人决定的金额约为半数的现金津贴,设立多个限额等级,若超过限额则由使用者个人承担,避免了被保险者无限占用资源。在日本的介护保险中,对介护服务价格规定因服务等级和时间有所区别,主要分为:其一是统一规定的价格、其二是根据介护服务的等级来规定价格、其三是根据介护服务的时间来规定价格以及同时根据介护服务等级和时间来进行规定。如此标准明确却又灵活的缴费支付标准值得借鉴。

(3)国外资金监管环节的经验。德国的长护基金的监管主要奉行共同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主张自主性管理。对长护基金管理主要是健康保险基金机构,专门的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使资金安全性得到保障;

同时此类机构不存在垄断现象,多家相互竞争与行业内部监督。日本对资金监管是监管投诉渠道透明,无论是对保费的缴纳或介护服务提供不满意,便可直接向市町村的介护保险部口提出投诉,也可以向介护支援专口员进行咨询,此类种种皆可以向工作人员反映。

三、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养老资金困境的对策建议

(1)资金筹集困境的解决。首先,政府应确定统一的补贴标准并依规定实行。各级地方政府应适当拨付专项资金或政策优惠。机构运营对足够的资金保障和政府优惠政策的需求迫在眉睫,政府对此类机构的补贴应有针对性、适时适量的补贴。其次,引入PPP模式并鼓励发展公建民营或公办民营机构公建民营或是公办民营性质的机构既保留了公办机构在受益群体中的信任度,减轻了政府的责任与负担,还给予民间资本发展空间与发展机会。

(2)資金支付困境的解决。首先,在机构设立医保定点报销。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出规章政策,将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纳入报销体系,从而提高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吸引力、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其次要加快发展社会性及商业性长护保险。大力发展社会性长护保险并使之成为第六险。应积极发展商业性长护保险、与前者互为补充。加之税收优惠或是政策优惠加大吸引力,使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第三,建立专门的资金支付机构对机构资金统一支付。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且统一支付,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支付体系来从支付角度打破资金困境。民政、卫生以及人社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实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资金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

(3)资金监管困境的解决。对基金加强监管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预决算制度并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检查,确保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其次必须要规范此项资金的统一征缴、运营和审批流程,可不定期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再次必须加强其在过程中的监督,建立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系统的监管体系;

最后定要严格审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规范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要及时剔除以防止资金的浪费。

参考文献:

[1]高虹.城市医养结合养老机构DE 资金保障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4.

[2]符琳琳.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11.

[3]杨贞贞.医养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筹资模式构建与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2014,5.

作者简介:刘芳(1994—),女,汉族,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医疗保险、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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