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3)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职工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案例:老叶是从河南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个企业做门卫,想让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以免年老的时候生活无依靠,可企业的人事部门的人员却对老叶说,企业只为正式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临时工,尤其是农民工都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这个做法合适么?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以,不管职工是农民工还是临时工,企业都应该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么?
案例二:老张开了一个杂货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他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个人占有和支配,从事工商经营的,包括多人合股经营仍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户。
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个体工商户都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渐增加,加之我国基本养老制度不断完善,我国也逐渐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又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从事以提供合法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城镇就业人员。
因为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固定的工作时间和确定的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单位不需要给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全国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自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省市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地,请拨打区号+12333咨询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或者在中国有企业的,这些人或者企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97条明确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以,如果外籍人员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参照”这两个字,所谓的“参照”,是指原则依照本法执行,但允许有所变通,在没有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应当按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有权机关作出变通规定时,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变通规定执行,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等,变通的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参加哪几项社会保险。
其实,将外国人纳入本国保障制度中,会有一些不利影响,可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承担双重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也会有一些客观的影响,所以为了解决跨国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同时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际公约就建议各国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来解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一般会免除雇员在该国家强制社保缴费的义务,或者免除部分缴费项目,比如说我们和韩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互免的险种范围是:中国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韩国为国民年金、政府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年金、雇佣保险。所以韩国人在中国就业,还是需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正在服刑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劳动者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否解除由用人单位决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基于社保缴纳依附于劳动关系,为此,用人单位无需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无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哪怕不解除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不少地区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缴纳养老保险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职工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区号+12333咨询。
另外,实务中有法院认为,职工在服刑期间已经不具备《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的参保人的资格,服刑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不具有社会保险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刑的,原则上是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五、公务员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在1997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国家率先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核的“统账结合”模式,但是却没有把机关和事业单位列入改革范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仍然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他们的退休金依然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根据老规矩按工龄计算养老金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双轨制”。
“双轨制”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也就是说企业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纳保费养老保险 制度,退休金按照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而机关及事业单位则依据其工龄和退休前的工资计发。两者领取的养老金是不一样的。
但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该决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至此养老金开始并轨了。
所以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公务员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但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就必须参加了。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有收入的国民,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还是在国内从业的外国友人,都几乎纳入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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