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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人民政府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主要职能

海兴县社会事务局为海兴县政府工作部门(挂海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兴县民政局牌子),机构规格正科级。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发展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办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办法和按政策安置特殊人员。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执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全县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海兴的养老政策,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海兴(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九)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申报、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相关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县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日常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六)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海兴的养老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二十一)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二十二)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二十三)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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