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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01修改的必要性

机构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养老机构28671家,其中:编制部门登记的13555家,民政部门登记的14109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831家;各类养老机构共有床位数3793724张。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对养老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对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服务作出了新的部署;

三是自2017年以来,民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了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养老院服务质量普遍改善,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民政部养老机构修订,有必要修改现行《办法》。

02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关于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第九条);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第十条);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条)。

关于服务规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十五条);二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第二十条);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四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等(第二十四条)。

关于运营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在总则和第四章对现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第六条);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视频监控资料(第二十八条);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四是规定了老年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第三十二条)。

关于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及养老机构配合义务(第三十七条);二是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第三十九条);四是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第四十条);五是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六是规定了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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