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养 > 正文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信息 关于实施江西省2022年医养结合工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建设幸福江西”部署和2022年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进一步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解决老年人医疗床位、养老点位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根据今年“两会”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医养结合工程”任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在国家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试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整合优化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衔接融合,解决失能专业照护机构中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打造一批服务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示范引领性强的医养结合机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创新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有效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切实满足我省老年群体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试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自愿原则,确定1-2对公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公办公营的失能专业照护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为医养签约合作机构,通过购买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解决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切实提高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其中南昌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等5个设区市各开展1对签约服务;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6个设区市各开展2对签约服务。

1.明确签约主体。签约医疗机构应为辖区的二级及以上公办综合性医院。服务人员为注册或执业在本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等医务人员,其中,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医疗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至少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至少具备3年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签约服务对象为市、县(区)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人员为该养老机构全部入住老年人,重点是有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

2.签订服务协议。开展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各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同时需签订知情同意书。养老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服务条件和老年人健康相关信息,向老年人说明与签约医疗机构的合作情况,老年人病情危重需抢救治疗时及时转送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并联系老年人亲属,协助开展医疗服务。签约医疗费用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取,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在协议中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老年人因急重症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列入签约服务范围。对通过签约协议方式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确定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数量、确定适宜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频次等预先拨付财政资金,并据实结算。医疗机构应当将签约服务经费单列管理并依法依规接受检查与监督。

3.确定服务方式和内容。医疗机构可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医联体、“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方式提供服务,也可依托养老机构现有场地及设施设备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开展。服务内容应结合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适宜操作实施的技术和服务项目为宜,包括疾病诊疗服务、临床营养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等。

4.规范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在提供签约服务前应当对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进行首诊,结合本单位医疗服务能力,对其疾病情况、身心状况、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适宜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频次等,并按照有关要求和国家印发的有关疾病诊疗、临床营养、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等实践指南和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签约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等,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指南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5.加强服务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诊疗服务管理制度、康复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制度以及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服务时,养老机构看护人员或老年人家属应当在场。对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医疗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明确项目范围;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二)支持公办医疗机构延伸开展养老服务。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支持南昌市、赣州市、抚州市等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各选择1个已运营、入住率较高、特色鲜明的公办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办医疗机构延伸养老服务模式。

1.完善环境设施。按照机构类别医养结合流程医养结合流程,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规范内部管理。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同时取得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备案,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机构还需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增强服务能力。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提升服务效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6.打造特色优势。对老年人开展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配建医务室、护理站、临终关怀室等。重点支持县福利院、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敬老院配建医务室、护理站、临终关怀室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诊疗、医疗康复、医疗护理、中医药、健康管理、预防保健、临终关怀等服务。

1.严格建设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配备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康复治疗人员和护理员等,房屋整体设计、功能分区、面积等符合规定,配备相应的医疗、康复、急救等设备。

2.规范内部管理。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和临终关怀室应当由申办人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建立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3.增强服务能力。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和临终关怀室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疾病诊疗、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等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广热敏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教育,协助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和照护服务。

(四)支持公办医疗机构建设示范性安宁疗护服务床位。继续推动赣州市、抚州市、萍乡市、吉安市4个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市和省肿瘤医院(省级安宁疗护示范建设基地、教育培训基地、专家咨询基地“三个基地”)的示范性建设,支持一批在区域内承担安宁疗护服务示范引领、质量控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公办公营安宁疗护服务机构发展。

1.完善服务模式。提升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充分考虑生命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的特殊性,结合实际设置谈心、关怀、配膳、沐浴和日常活动等功能区域,完善建筑房屋、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24号)有关要求,开展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适宜居家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搭建安宁疗护服务网络,将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纳入专科联盟,根据患者需求和供给资源布局,建立机构与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的通畅合理的转介制度。

2.提升服务质量。建立以生命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为中心,推行医生、护士、康复师、医务社工、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多学科安宁疗护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疾病晚期与生命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心理支持、死亡教育和人文关怀等服务,并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发挥中医药在安宁疗护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总结推广中医药安宁疗护技术和方法,探索形成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3.规范服务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细化安宁疗护对象进入和接受服务的流程与标准,探索细化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标准,统一社区、居家安宁疗护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质量等。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健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质量控制措施、诊疗与护理相关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体现人文关怀。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药流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以及预防不良反应方案。

4.加强队伍建设。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加强与省内外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的交流和合作。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做好安宁疗护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养、业务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包括医学(含中医)、护理、药学、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志愿者等多学科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培养,举办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班、安宁疗护论坛等活动,促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提升安宁疗护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广泛开展安宁疗护理念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5.创新发展模式。落实安宁疗护收费政策,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积极探索按床日付费等多样化支付方式,对安宁疗护机构和科室逐步实行个性化绩效评价,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使用,多途径推动安宁疗护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医养结合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健全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择优确定本地参与医养结合工程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筛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本辖区的相关项目,并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备。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指导监督,每月报送进展情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质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共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的规定标准落实医养结合工程补助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完善相关政策。南昌市、赣州市、抚州市、萍乡市、吉安市要认真总结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和安宁疗护试点成效,并于7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牵头制定评价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优势,结合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失能老年人评估指导服务过程中,宣传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相关政策知识,积极引导老年人及家属转变观念,参与推动医养结合工程做实见效。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全面掌握省医养结合工程的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项目实施而不断提炼出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模式。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推进我省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处 王 超0791-86291790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汤 娜0791-86207503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黄素林0791-87287618

附件: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信息 关于实施江西省2022年医养结合工程的通知

2022年医养结合工程项目计划分配表.docx

省卫生健康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章:

  • 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20202023-01-04 20:39:16
  • 未来怎么养老?人口老龄化呼唤创新型“医养结合”模式!2023-01-04 20:39:16
  • 零距离,秒医疗 推进医养结合,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2023-01-04 20:39:16
  • 全国第二届医养结合人文高峰论坛暨医养居资源共享平台产业推进会在铜川举行2023-01-04 20:39:16
  • 首家“医养结合”养老院在我区投入使用2023-01-04 20:39:16
  • 菊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沟通会2023-01-04 20:39:16
  • 医养结合为老年人开辟老有所依新路——本报记者走访宝鸡市医养结合养老机构2023-01-04 20:39:16
  • 智慧养老产业新政策(智慧养老产业新政策解读)2023-01-04 20:39:16
  •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