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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怎么补交

社保养老中断之后可以续交,也就是允许断断续续的交。交够十五年即可,只不过以前在单位的时候,单位帮您交当地去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交8。如果离开原单位现在自己交,就需要交全部的28。补交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体补缴: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欠缴(如失业期间或两个单位调转等)。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区的养老保险公司个体处进行补缴。补缴标准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比例为18。二是单位补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迟缴或漏缴,需由单位进行补缴。按照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比例为标准。不允许企业职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对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记录一次缴费,对与原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本人同时又在另一个企业就业的职工,必须在现就业发工资的企业缴费。

文章参考:《养老保险补交的规定》一、参保补缴范围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缴费办法1缴费年限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三、待遇计发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四、补缴程序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一申报由个人填写《江西省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计算,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五、其他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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