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句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句容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持续、有序和更高标准的发展,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省委省政府《江苏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苏办发〔2018〕22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18〕8号)和《句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句政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服务对象
一类:具有句容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老人中的半失能老人;
二类:具有句容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老人中的失能老人;
三类:具有句容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服务标准
第一类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200元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类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300元居家养老服务;
第三类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60元居家养老服务。(已享受一、二级重残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一、二类群体三年后每月增加到400元、600元)。
第三条服务内容
1.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上门做餐、上门喂餐、代购菜品和米面佐料;
2.助浴服务:浴具清洁、辅助洗浴、搓背保健、足部护理;
3.助洁服务:居室清洁、衣物洗涤、指甲修剪、理发修面厨卫清洁、储物整理;
4.助聊服务:读书读报、写信读信、聊天陪伴、助老咨询;
5.助安服务:煤气检测、水电安检、防火安全、窗门锁检、老年维权;
6.助急服务:家电维修、开锁修锁、管道疏通、水电报修、家具修补、居室修补、缝衣修伞、换液化气等;
7.助行服务:陪同买菜、陪同购物、陪同散步、陪领工资、陪同咨询等;
8.助医服务:家庭病床、陪医就诊、康复治疗、按摩保健、开药买药、心理咨询、医疗讲座等;
9.助乐服务:公益电影、老年活动、文娱体育、旅游参观;
10.助学服务:兴趣活动、老年大学、技能培训、各类讲座;
11.其他老人需求的服务和个性化定制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价格,由市政府物价部门确定,并公示。
第四条服务机构
1.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1)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须有多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熟练的智慧养老服务操作技能;
(2)有在县域及以上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成功案例,并在句容注册登记企业或社会组织;
(3)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组建一支覆盖全市城乡的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助老员服务队伍;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
2.遴选方式
根据“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服务外包”的原则,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4家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服务提供商,各镇(街道、管委会)在中标的2-4家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条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
1.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摊,根据各镇(街道、管委会)所需经费,按照现有财政分摊比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2.结算方式
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量与考核结果每季度由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中标单位提供实际服务人数、规定服务内容的凭证等资料,由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结合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考评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将费用支付给承接居家养老服务的中标单位。
第六条办理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不具备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句容民政局养老,自愿申请享受目前的服务内容。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本人或子女、亲属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服务补贴申请,填写《句容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类”群体中、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或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公示一周。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
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的2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后,经评估后作出审批意见。
第七条镇、村职责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在服务对象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并按月汇总上报。
镇(街道、管委会)民政部门实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服务补贴。
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区域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运营、管理交由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或加盟服务商,方便对辖区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八条日常监管
提供服务的机构接受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时监控管理,在服务对象(老人)家中“二维码”,定点扫码,或录入服务对象指纹确认服务时间,强化服务行为监督。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须向民政、财政开放数据端口,以便实时监控和数据备份。建立3+3监督机制,即市、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监督体系和巡查、调度会、约谈制度,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各级老年协会要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评估和监督管理结果可作为服务机构奖惩、经费结算和退出的依据,从而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专业服务团队的培育与引进,负责智慧养老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监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信息及数据统计,对服务机构开展居家服务情况实行监督,负责服务队伍的选择和平时管理考核,同时,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和慈善助老等资金,将信息化养老购买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到75周岁老人和政府托底群体,提升信息化养老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及时拨付上门服务资金,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的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好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有关需求
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等情况,协助做好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调处。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非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自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句容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
句容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身份证
号 码
户 籍
所在地
街道(镇) 社区(村)
居住地址
(直至门牌号)
本人电话
居住状况
£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其他人同住
申请理由及照护等级
£“五类”群体:半失能 £“五类”群体:失能
£高龄老人 £自费老人:£自理 £半失能£失能
服务需求
£家政服务£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 (注:根据需要可选其中之一,也可多选)
联系人
姓 名
与申请
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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