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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ppt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农村社会保险处二0一二年八月背景原则 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以新农保制度为政策框架,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将我市参加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参加原新农保的参保人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政策内容参保范围筹资标准领取养老金条件养老金构成新旧办法过渡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参保范围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含农转居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如果通过预缴城乡居保的,因预缴时段没有确定具体缴费时段,所预缴的年限可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缴费、补助及补贴的标准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养老金回报倍数 第一档 10元 5元 15元 5元 元倍  第二档 30元 10元 35元 10元 元 8倍  第三档 50元 20元 50元 20元 元倍  第四档 70元 30元 60元 25元 元倍  第五档 90元 40元 70元 30元 元倍  第六档 110元 50元 75元 35元 元倍  第七档 130元 60元 80元 40元 元倍缴费、补助及补贴的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最长年限为15年; 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缴费、补助及补贴的标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

被征地农民缴费特殊规定 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本办法第五档(90元/月)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16200元)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参加本办法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费用。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被征地农民缴费特殊规定(二) 征收我市“农转居”人员土地的,征地主体的预存资金和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用于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差额补缴问题 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领取原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可一次性提高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 最高上限为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即第7档),政府根据其提高的档次予以相应的补贴补差。差额补缴问题 被征地农民可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提高其原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集体经济补助标准,最高上限为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档次(第7档); 未享受政府补贴的部分,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其差额补缴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特殊群体 特困群体 特困群体范围:“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 优惠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10元/月)进行资助。特殊群体 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如有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方式 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 经济条件许可的也可以提前预缴若干年(不超过距离领取待遇年龄年限)。养老金的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政府全额出资130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构成 举例:某参保人从45周岁参保,一直按第七档次(130元/月)缴费,村集体按第七档(60元/月)给予补助,那么缴费15年到达60周岁时养老金多少?个账养老金=(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12个月×15年/计发月数=(130+60+80+40) × 180/139=元养老金=130元+元=元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2、参保人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按月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应进行补缴后再享受养老金待遇;(中断缴费的期间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视为中断缴费 ) 在参保期间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从本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3、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剩余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处理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 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享受政府补贴条件 参保人以预缴、趸缴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除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2年内对其应缴未缴的缴费年限进行补缴,补缴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情形 一般原则: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依法领取或继承,政府补贴(及其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 离境并丧失国籍的,本人书面确认后可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一般原则处理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情形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按一般原则处理 ;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按一般原则处理,并按2600元的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抚恤费。新旧办法衔接 一般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与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 注:原新农保和原城镇老年居民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如在7月份死亡可领取丧葬抚恤费2600元。新旧办法衔接 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正在缴费的,按本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正在领取养老金的,继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按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的规定从7月1日起重新核算基础养老金。新旧办法衔接 参加原城居保的参保人,可继续原办法享受每月450元的养老金(含免缴人员),如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可享受本办法的丧葬抚恤费; 也可以选择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按本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本办法参保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退回给参保人; 如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过渡办法 本办法实施时,满足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但未参加城镇居保的人员,可在1年内选择按原城镇居保参保并享受原办法的养老保险待遇。 不在1年内选择按原办法参保的,1年后只能按本办法参保。过渡办法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参加本办法领取待遇年龄过渡办法:本办法实施时年满54周岁,缴费至年满56周岁;年满53周岁,缴费至年满57周岁;年满52周岁,缴费至年满58周岁;年满51周岁,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满55周岁以上的,可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过渡办法 本市城镇户籍特困群体养老金过渡办法 本办法参保缴费、并满足本办法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 :本办法实施后的第1年内,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第2年内,养老金标准为350元;第3年内广州市养老保险办法,养老金标准为300元;第4年内,养老金标准为250元。家庭收入计算 本市“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在其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不计入其家庭收入。本办法与城保办法衔接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本办法与农转居办法衔接 参保人“农转居”后,按本办法正在参保缴费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也可选择转为参加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政府资助。 已按本办法享受了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本办法执行,不再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与农转居办法衔接 对于由本办法转为按照“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在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的缴费年限,仅限于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农转居”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水平,养老金按实际计算结果发放。

本办法与农转居办法衔接 已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重叠缴费处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办法设立的个人账户合并时,因预缴养老保险费造成缴费年限重叠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原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予以退还; 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含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具体等省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印发时间 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8月8日批准,印发之日(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和《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同时废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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