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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老龄人口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养老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仅仅依靠公办养老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基于此,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我国社会养老的有益补充,在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我国社会养老的重要力量

养老问题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事关老年人权益,更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补充。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人口老龄化增长趋势明显。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使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面对庞大的老龄人口群体,仅靠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已经难以满足老龄人口群体的养老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大力提倡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成为社会养老的重要力量。

基于此,国家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使用以及财税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剧增,有效增加了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弥补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能力上的不足。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更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由于身体条件存在差异,以及收入水平不同,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异,而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往往在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不足。民办养老机构依托民间资本,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能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例如,针对高龄老年人口,一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医养结合方式,集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于一体,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在市场力量下,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兴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硬件以及软件设施上,往往能更最大程度地满足不同身体状况、不同收入水平的老年人的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降低老龄化过快带来的冲击。老龄化时代的快速到来,让我国社会出现“未富先老”的状况,老龄人口的比重过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数亿老龄人口是潜在的巨大消费群体,发展“银发”经济,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过快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冲击。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具有体制、机制灵活,服务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是“银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老人往往收入稳定,负担较小,具有较强的消费能力,通过广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更加充分挖掘老年人消费需求,让老年消费群体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理念错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由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我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应以社会福利性作为其设立以及经营的价值目标。为了确保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有效践行非营利性这一价值目标,国家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使用以及财税等方面给予了各项优惠政策,其目的是减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硬件设施,并提升其服务质量。然而,由于民间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部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往往会假借社会福利性之名,追求营利性目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理念的错位,直接影响着养老服务水平的提升。

一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着诸多的服务纠纷。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老年人群体,由于受身体条件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遭受人身伤害的事件并非少见,由此引发了各种服务纠纷。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的原因颇多,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不规范。

当服务对象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发生服务纠纷时,由于受自身观念以及举证困难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维权困难重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服务对象维权困难案件一经网络媒体传播发酵,势必会加深社会群体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信任,而社会信任度降低,会直接影响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保障助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客观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严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做到严把入口关,确保从法律上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中,需要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公示,提升其发展的内生动力。

严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实现我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严把入口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严把入口关要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应当进行严格审批。民政机关在审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查,并且需要围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目标的福利性宗旨,审查其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服务标准以及专业人员的构成,从市场准入上予以严格把关,能从源头上管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的权益。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进入社会养老市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老年人的诉求,并将这种监督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借助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和风险系数等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畅通民办养老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群体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的渠道。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必须多管齐下,应当形成包括民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监管合力,督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促进其服务质量的提升。

搭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养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以及与服务对象有关的第三人等众多主体。实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诸多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借力于“互联网+”技术,通过搭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以期实现民办养老服务的社会保障性目标。与此同时,通过畅通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内容,等等,都是保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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